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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批准《孟连县重大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议

  • 发布时间:2015-05-11
  • 来源:孟连县人大办公室
  • 阅读次数:642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孟连县重大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议

201439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孟连县重大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会议批准《孟连县重大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孟连县重大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39   

 

 

 

 

 

 

 

 

 

 

 

 

 

 

 

附件

 

孟连县重大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和规范BT模式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严格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孟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建设。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六条 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业主要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BT承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第七条 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 合同中明确。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监督融资人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融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融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方、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融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担保。

    第八条 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因融资人或项目公司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而节约的资金,项目业主仍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融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第九条 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建设、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务、审计、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对BT融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政府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审核BT融资项目的概算、拦标价的制定;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服务工作。

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同时,制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组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参加人员为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应的项目业主负责,办公室主任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业务的班子成员担任,办公室人员从本单位抽调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项目建议书、能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负责协调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

(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投融资人可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投融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对拦标价进行控制不能超概算,若超概算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同意。

(七)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八)按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业主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县审计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县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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