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赵维海同志辞去县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6年5月31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赵维海同志的辞职申请,经2016年5月31日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赵维海同志辞去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