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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 发布时间:2018-06-15
  • 来源:孟连县人大办公室
  • 阅读次数:1209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孟连傣族拉祜族
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的决定
 
(2018年6月15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会议决定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原标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删除,“实施”修改为“实行”,“制度”后面增加“组织”,修改后的标题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是将原来的第一条为引言,并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内容。
是将原来的第二条为第一条,并增加“县监察委员会”。
是将第三条宣誓誓词为第二条,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是将第四条为第三条,并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是将第五条为第四条,并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是将第六条为第五、第六条,并在第五条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六条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是在第七条增加“县监察委员会”。
是将原来第二条中的“应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时或正式就职2个月内,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单独列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是原来的第十条为第九条,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是将原来的第十一条为第十条,增加“县监察委员会”。
是原来第九条中宣誓的具体细节修改为第十一条“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
是第十二条为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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